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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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13024********3819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潢公(伞)行罚决字〔2022〕103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
违法事实 | 2022年05月16日15时许,伞陂派出所民警在伞陂镇陈集村小南组附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王少国家中储存一挂鞭炮,存在安全隐患,王少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随后民警将王少国传唤至伞陂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询问,王少国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处罚类别1 | 行政拘留 |
处罚内容 | 对王少国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不予执行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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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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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17 |
处罚有效期 | 1905-09-29 |
公示截止期 | 2023-05-17 |
处罚机关 | 潢川县公安局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0060874508 |
数据来源单位 |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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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主办单位:潢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信阳绿盾征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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