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杨桂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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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13024********354X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潢公(治)行罚决字〔2022〕10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扰乱单位秩序 |
违法事实 | 2022年05月22日10时许,杨桂梅在河南省潢川县定城办事处北城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因个人情绪失控将民警办公室内的烧水壶、玻璃水杯、公文包等物品扔在地上,同时将洗脸盆的水倒在办公室的地上,并对他人进行谩骂。其行为扰乱了机关单位正常办公秩序。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处罚类别1 | 行政拘留 |
处罚内容 | 对杨桂梅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十日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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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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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22 |
处罚有效期 | 1905-09-29 |
公示截止期 | 2023-05-22 |
处罚机关 | 潢川县公安局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0060874508 |
数据来源单位 |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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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主办单位:潢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信阳绿盾征信有限公司
备案号:豫ICP备豫ICP备1603625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