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潢川豫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6097544249G |
法定代表人 | 陈建业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潢人社监罚决字〔2022〕第 4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违法事实 | 2022年1月26日,鲍俊伟到我单位反映潢川豫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经调查,你(单位)拖欠的员工工资问题属实,拖欠鲍俊伟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工资123333.33元(包含社保及个税)。 2022年3月3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潢人社监察令字﹝2022﹞第 15 号:责令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你(单位)未按整改指令书内容要求改正。2022年4月15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潢人社监罚先告字〔2022〕第5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
处罚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内容 | 潢川豫商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6日,鲍俊伟到我单位反映潢川豫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经调查,你(单位)拖欠的员工工资问题属实,拖欠鲍俊伟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工资123333.33元(包含社保及个税)。 2022年3月3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潢人社监察令字﹝2022﹞第 15 号:责令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你(单位)未按整改指令书内容要求改正。2022年4月15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潢人社监罚先告字〔2022〕第5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0年本),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潢川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0000071322515640012)。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潢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潢川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康雷 雷鹏 联系电话:0376-3918019 2022年4月20日 |
罚款金额(万元) | 1.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4-2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长期) |
公示截止期 | 2022-10-20 |
处罚机关 | 潢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559610862J |
数据来源单位 |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备注 |
主办单位:潢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信阳绿盾征信有限公司
备案号:豫ICP备豫ICP备1603625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