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潢川县隆古乡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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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TE4130245896123537 |
法定代表人 | 项永梅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413024********1612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潢卫传罚【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隆古乡卫生院住院部护士站内,配药工作台上摆放有空药瓶的八支30ml及一支10ml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护士站工作人员正在重复使用未达到灭菌效果的(取证照片是上九支)一次性注射器加注药品 |
违法事实 | 隆古乡卫生院住院部护士站内,配药工作台上摆放有空药瓶的八支30ml及一支10ml使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护士站工作人员正在重复使用未达到灭菌效果的(取证照片是上九支)一次性注射器加注药品 |
处罚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内容 | |
罚款金额(万元) | 4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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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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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6 |
处罚有效期 | 2023-11-16 |
公示截止期 | 2099-12-31(长期) |
处罚机关 | 潢川县卫健委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330045017Q |
数据来源单位 | 潢川县卫健委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330045017Q |
备注 |
主办单位:潢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信阳绿盾征信有限公司
备案号:豫ICP备豫ICP备1603625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