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潢水罚决字[2021]第4号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413024********2337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潢水罚决字[2021]第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无证采砂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30日上午十时许,潢川县河砂办工作人员巡查至潢河踅孜镇罗港村杨小庄组河道,发现河道内有一台挖掘机正在盗挖泥砂、由四不像农用车运离河道。经了解,系踅孜镇罗港村杨小庄组苏建康雇佣踅孜镇宋大桥村刘寨组高明军的挖掘机盗挖泥砂。经查,高明军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高明军涉嫌无证采砂。 |
处罚依据 | 依据《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高明军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挖土的行为涉嫌违反《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规定。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内容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4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长期) |
公示截止期 | 2099-12-31(长期) |
处罚机关 | 潢川县水利局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4193853928 |
数据来源单位 | 潢川县水利局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4193853928 |
备注 |
主办单位:潢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信阳绿盾征信有限公司
备案号:豫ICP备豫ICP备1603625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