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潢川县金红副食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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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潢市监工商处字〔202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六十条 |
违法事实 | 销售侵犯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 白酒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1、责令停止侵 权行为;2、没 收侵权白酒 |
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没收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8瓶及侵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3瓶; 3、罚款1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的金额(万元) |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0.654 |
暂扣或吊销证件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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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5 |
处罚有效期 | 2021-03-03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05 |
处罚机关 | 潢川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MB193258XD |
数据来源单位 | 潢川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MB193258XD |
备注 |
主办单位:潢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技术支持:信阳绿盾征信有限公司
备案号:豫ICP备豫ICP备1603625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