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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来源:县人防办 发布时间:2022-02-15 文字大小: |

河南省人民防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优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豫法政办〔2021〕14号)有关要求,在人防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清单。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侵占人防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初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初次违法,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人民防空方面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人民防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市、 县区人防办及相关执法单位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河南省人民防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轻微违法 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豫法政办〔2021〕

14 号)有关要求,在人防领域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了《河南省人民防空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免予处罚清单》。主要情况如下:

一、背景介绍

一是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相关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 一步构建法治人防。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免予处罚清单》贯彻《河南省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市场 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以强有力的法治举措推动全省营商环境 不断优化,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需要。免予处罚清单》给予企业容错空间,帮助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从而提升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效率。

二、主要的原则
一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免予处罚事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三个构成要件作为免罚条件,不创设、不突破。

二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免予处罚清单》规定 9 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需要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使其认识到存在的问题,避免今后再次发生。

三是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免予处罚清单》规定, 人防执法单位对于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免罚的情形,同样依法 不予处罚。

三、主要内容

《免予处罚清单》设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共 9 项,涉及相关法规规章包括《河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由于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相关免予处罚事项除了对轻微情形进行限定外,还明确要求仅是初次有相关违法行为,并且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方可不予处罚。

四、实施日期

《免予处罚清单》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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