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编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阳潢明新能源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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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6MA9K46KP1B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高建红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潢川县水利局行政许可文件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潢水行许字〔2023〕5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证书名称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03-28 | 有效期 | 2023-03-28至2099-12-31 |
| 许可机关 | 潢川县水利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4193853928 |
| 数据来源单位 | 潢川县水利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4193853928 |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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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内容 | 信阳潢明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明阳潢川100MW风电项目输变电线路跨潢河工程防洪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等的规定及有关防洪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3月28日至2026年3月27日。 一、基本同意明阳潢川100MW风电项目输变电线路跨潢河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 拟建的明阳潢川100MW风电项目位于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踅孜镇和上油岗乡,计划安装16台6.25MW的风电机组,新建110kV升压站1座,配套建设35kV输变电线路总长度41.69km,共计建设173座输电杆塔,平均档距227m。本项目新建集电线路中有10座杆塔位于潢河河道管理范围之内,其中N51和N52号杆塔在河道桩号5+709处跨越潢河,N125和N126号杆塔在河道桩号9+486处跨越潢河,跨越处均采取架空方式。N51号直线塔(坐标X=38616180.628, Y=3577002.726)和N125号直线塔(坐标X=38614304.082,Y=3574825.192)位于潢河左岸,N52号直线塔(坐标X=38616401.784,Y=3576792.661)和N126号直线塔(坐标X=38614461.722,Y=3574563.407)位于潢河右岸。N51和N52号杆塔于上油岗乡西侧、河道桩号5+709处跨越潢河,N125和N126号杆塔于马岭孜村东、河道桩号9+486处跨越潢河。N51号杆塔距潢河河口109m,N52号杆塔距潢河河口68m,N125号杆塔距潢河河口78m,N126号杆塔距潢河河口55m。跨河处导线最低点高程为51.31m。跨越处潢河左岸有堤防,堤顶高程分别为42.48m和42.81m,杆塔距堤脚近距离为85m,跨堤处导线最低点高程为56.48m。 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坐标采用国家2000大地坐标系。 二、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对该项目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及建议。同意项目建设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施工过程中,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需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四、项目建设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负责协调处理。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需将项目批准文件、最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安排计划报送我局,由我局对其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并签订有关协议,落实防汛和管理责任。建设过程中接受我局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六、为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事中监督管理,依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表格的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局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填报有关表格,完善有关程序。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如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需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潢川县水利局 2023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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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