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编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潢川县城市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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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MB1D43602G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朱玉华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潢川县水利局行政许可文件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潢水行许字 〔2023〕20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证书名称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3-10-11 | 有效期 | 2023-10-07至2026-10-08 |
| 许可机关 | 潢川县水利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4193853928 |
| 数据来源单位 | 潢川县水利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4193853928 |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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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内容 | 潢川县城市管理局: 我局于2023年10月7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关于潢川县蔡氏河湿地公园建设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请示》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六条等的规定及有关防洪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3年10月7日至2026年10月8日。 一、基本同意潢川县蔡氏河湿地公园建设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方案。 潢川县蔡氏河湿地公园建设工程位于潢川县蔡氏河街道办事处(谈店沟河道桩号8+462~桩号11+350和右汊支流桩号0+000~桩号0+320),工程以谈店沟河道流向为主轴线贯穿整个园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控源截污工程、清淤疏浚工程、生态景观工程、湿地补水工程。工程新建27个建(构)筑物、8座桥梁、2个液压坝及改建1座弋阳路桥。 工程中跨河建筑物为新建8座景观桥、改建1座弋阳路桥及新建2座液压坝。1#桥位于谈店沟河道桩号10+660,呈东南向西北走向,设计为拱桥,全长54.30m,桥宽6.0m,桥面高程38.50~47.215m;2#桥位于谈店沟河道桩号10+530,呈东南向西北走向,设计为简支梁桥,全长61.06m,桥宽6.0m,桥面高程40.0m;3#桥位于谈店沟河道桩号10+280,呈西向东走向,桥面高程40.3m,设计同2#桥;4#桥位于谈店沟河道桩号10+170,呈南北走向,设计为人行悬索桥,全长50.4m,人行宽度2.0m;5#桥位于谈店沟河道桩号9+470,呈南北走向,设计为简支梁,全长45.04m,桥宽6.0m,桥面高程40.3m;6#桥位于谈店沟河道桩号9+260,呈西北向东南走向,设计为简支梁,全长35.04m,桥宽6.0m,桥面高程40.0m;7#桥位于谈店沟右汊支流桩号0+090,呈南北走向,桥面高程40.3m,设计方案同5#桥;8#桥位于谈店沟河道桩号11+230,呈东西走向,桥面高程40.3m,设计方案同5#桥;改建弋阳路桥位于谈店沟河道桩号10+760,呈东西走向,桥梁全长125.08m,改建后桥面宽43m,桥面高程40.386m;1#液压坝位于谈店沟河道桩号11+160,液压坝坝高2m,顺水流长59m;2#液压坝位于谈店沟右汊支流桩号0+090,液压坝坝高2.12m,顺水流长59m。 工程中临河建筑物为3处亲水平台、1处看地看台、1处游船码头、1座城市书屋、1座水坝管理房。其中亲水平台一位于河道桩号11+250处左岸,为一层平台,设计高程为38.6m;亲水平台二位于河道桩号10+900处左岸,为一层平台,设计高程为38.6m;亲水平台三位于河道桩号10+780处左岸,为两层平台,一层设计高程为37.65m,二层平台设计高程为38.70m;看地看台位于河道桩号10+400处左岸,为两层平台,一层设计高程为38.10~38.22m,二层平台设计高程为39.30~39.67m;游船码头位于河道桩号10+480处左岸,为阶梯式,设计高程为37.40~38.90m;观景平台位于河道桩号11+250处右岸,设计高程为39.90m;休闲广场位于河道桩号11+160处右岸,设计高程为40.0m;滨水广场位于河道桩号10+910处右岸,设计高程为39.8m;城市书屋位于河道桩号河道桩号10+400处右岸,设计为两层,一层为架空层,架空层设计高程38.950m;水坝管理房位于河道桩号11+150处右岸,设计高程40.60m。 《评价报告》平面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工程中桥梁设计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河道规划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二、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对该项目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及建议。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施工过程中,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需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四、项目建设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负责协调处理。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你单位需将项目批准文件、最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安排计划报送我局,由我局对其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并签订有关协议,落实防汛和管理责任。建设过程中接受我局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六、为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事中监督管理,依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表格的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局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填报有关表格,完善有关程序。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如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需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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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