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编号 | 潢环评〔2025〕2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潢川县新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526660939259T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张开定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关于对《潢川县新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技术改造设备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潢环评〔2025〕2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证书名称 | 关于对《潢川县新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技术改造设备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03-30 | 有效期 | 2025-03-30至2030-03-30 |
| 许可机关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0060877090 |
| 数据来源单位 |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潢川分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0060877090 |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
| 许可内容 | 关于对《潢川县新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技术改造设备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潢川县新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申越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潢川县新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技术改造设备升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潢川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总用地约56.09亩,建筑面积约16000平方米。拟在潢川县新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新建2条240型商品混凝土生产线,新建固定式水稳生产线1条。新建生产厂房、仓库、消防、环保等附属设施约15500平方米,办公楼约500平方米。主要设备:2条240商砼生产线及环保除尘设备,1条水稳料生产线及环保除尘设备。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相关法定规划,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环境监测计划等进行建设。 二、项目《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相关法定规划,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环境监测计划等进行建设。 三、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对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你单位应采取以下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运营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的防范措施,并按照规定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同时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同时应加强与周边群众的沟通,满足群众的合理环境诉求。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你单位在本项目环评文件报批过程中,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你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县环境执法队负责。 |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