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可编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潢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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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115264193853257 | 工商注册号 |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吴应权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潢川县水利局行政许可文件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潢水行许字〔2025〕10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许可证书名称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5-09-05 | 有效期 | 2025-09-05至2028-09-04 |
| 许可机关 | 潢川县水利局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4193853928 |
| 数据来源单位 | 潢川县水利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15264193853928 |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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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内容 | 潢川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我局于2025年9月5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省道337线邬岗桥拆除重建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利部《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有关防洪要求,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9月5日至2028年9月4日。 一、基本同意省道337线邬岗桥拆除重建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S337 线邬岗桥在信阳市潢川县双柳树镇李营村跨越双轮 河灌区干渠渠道,跨越处渠道桩号为 18+100,线路与河道水流方向夹角约 80°。桥梁全长 26.0m,全宽 15m,桥面净宽 14.0m,桥梁两侧设置 0.5m 宽防撞护栏。桥梁上部结构采用 1-20m 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箱梁,下部结构采用桩接盖梁桥台,桥面高程为66.884m~67.170m,梁底高程为 65.034~65.320m。 坐标系为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为 1985 国家高程基准。 二、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对该项目防洪综合评价结论及建议。 三、项目建设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不得修建未经批准的其他设施。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项目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施工过程中,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工程完工后,你单位需及时清除所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障河道行洪通畅。 四、项目建设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并负责协调处理。 五、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你单位需将项目批准文件、最终施工设计图纸、施工安排计划报送我局,由我局对其工程位置和界限进行审核,并签订有关协议,落实防汛和管理责任。主动接受我局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六、为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事中监督管理,依据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表格的通知》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局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填报有关表格,完善有关程序。 七、今后如因河道治理或防洪标准提高,需要改建或拆除有关工程和设施时,你单位(或运营单位)应服从水利规划和防洪要求。 八、如项目建设性质、规模、位置发生变化,或开工时间超出许可有效期,你单位需重新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水行政许可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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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