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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制度(试行)
专栏本县动态
来源:本站  |  发布时间: 2021-1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信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和减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行业自律,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市发〔2018〕30号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8〕11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广电和旅游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及人员推行信用监管分级分类制度,市场主体及人员包括依法申请成立或备案,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在本县区域内未经申请成立或备案,擅自从事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认定是指对市场主体及人员三年内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信息进行归集分类,通过信用信息审核、公示,按A级、B级和C级三种情况,分类管理,实行动态监管的一种制度。
第四条 潢川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潢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A级、B级和C级的标准,指导行业实施。
第二章  市场信用监管信息归集
第五条 市场信用监管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及人员信用监管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及人员基本信息、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市场主体及人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
第六条 市场主体及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
 (一)名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股东或者合伙人等登记注册信息;
(二)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三)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四)其它反映市场主体及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
市场主体及人员的基本信息从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政府信用平台中提取。
第七条 市场主体及人员的处罚信息包括:
(一)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案件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二)其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四)拒绝、阻挠执法;伪造或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隐瞒、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等行为信息。
第八条 市场主体及人员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可在信用潢川平台上查询。
第四章  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等级与评价标准
第九条 潢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首次评定三年时间自2020年1月1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市场主体及人员连续三年未发生本制度第二章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纳入信用A级名录:对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且发挥行业表率作用的,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局评定文明诚信示范店进行激励;三年内发生一次本制度第二章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列为B级;三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本制度第二章第七条所列行为的、或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因无证经营被查处的列为C级,并纳入信用潢川红黑榜名单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条 列为A级的市场主体及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列为B级的市场主体及人员,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定期对其发送信用风险提醒告知书 ;召开信用修复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每季度定期对其开展市场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经营。
第十二条 列为C级的市场主体及人员,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年对其进行一次以上文化和旅游市场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和信用修复培训;
(二)进行信用风险提醒告知;
(三)签订信用修复承诺书;
(四)列入重点监管名录,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检查,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章市场信用监管分级分类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出本行业市场主体及人员信用A级、B级和C级名单。对提出的信用分级名单上报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并在信用潢川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潢川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本局网站设立市场监管信用分级分类专栏,分级分批公示,实行信息动态管理。信用分级分类认定,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 纳入信用A级名录的市场主体及人员,发现有本制度第二章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由纳入部门移出信用A级名录。认定为B级和C级的市场主体及人员,自认定之日起连续两年未发生本制度第二章第七条所列行为的,经审核确认后,可以纳入信用A级名录。
本制度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