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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翟志新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09-05-07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09)雄民初字第0083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09)雄执字第1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翟志新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原告张全会欠款78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