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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忻龙有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3-04-23
执行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东商初字第1437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3年东执字第2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忻龙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违约金139707元(按合同约定的3.38%/月计算,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7月9日,共计8个月零8天),自本判决落款日始至指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日止,被告仍应依此标准给付原告违约金。 二、被告张卫兵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