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赵云峰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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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4-01-20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涿民初字第3113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4)涿执字第204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8000元。 二、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