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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许宝平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4-02-25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4)景执字第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潘东雷、许宝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132000元,利息228439.54元(2013年11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约定另行计算)。二、被告潘瑞新、于秀芹对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56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684元,由被告潘东雷、许宝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