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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郭振民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3-04-19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雄民初字第30219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3)雄执字第000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郭振民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闪志良买卖价款20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期限自2011年11月26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