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杨爱丽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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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3-07-04 | |
| 执行法院 | 雄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雄民初字第0232号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3)雄执字第165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静刚、杨爱丽给付原告刘伯萍承揽价款17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0年4月5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上述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2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