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吴立荣 |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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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 发布时间 | 2013-12-24 | |
| 执行法院 | 景县人民法院 | 执行依据文号 | 暂无 |
| 立案时间 | 案号 | (2014)景执字第49号 |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学文、吴立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红恩、林英新借款本金186496.22元及利息24716.97元。二、被告梁青山不承担责任。三、驳回原告李红恩、林英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50元,保全费1720元,由被告曹学文、吴立荣负担3954元,由原告李红恩、林英新负担216元。 |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