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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杨卫东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3-07-08
执行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雄民初字第1139号
立案时间 案号 (2013)雄执字第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杨卫东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许磊光欠款45000元,于2013年1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3年3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给付15000元,余款原告(反诉被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反诉原告)到期不能全部给付,则按原数60000元给付。 三、反诉原告杨卫东撤回对反诉被告许磊光的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许磊光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杨卫东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