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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公示详情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赵金栋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发布时间 2014-05-28
执行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暂无
立案时间 案号 (2014)景执字第5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协议如下:一、被告赵金栋于2014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张石磊塔吊租赁费及人工费23000元。二、原、被告双方其他互不追究。本案受理费188元,由被告赵金栋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